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有效实施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的综合体现,其原创性及创新性是反映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是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意识和科研创新精神,使其恪守学术规范,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采取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各培养单位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识;各级学位管理机构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杜绝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剽窃他人学术观点,伪造、篡改实验数据与体系。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指导,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良好声誉。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要提出严厉批评;由于导师失职或失察而出现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导师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四条学校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所有在我校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接受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五条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象为除目录、致谢、参考文献之外的学位论文主体部分。论文盲审前,由各培养单位集中送检,首次检测免收检测费,重复检测需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文字复制比”在15%(含)以下视为检测通过,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文字复制比”在20%(含)以下视为检测通过。核定全文重合字数比例时,论文中引用申请人本人公开发表文献的内容部分不计算在内。检测通过后方能进入论文盲审环节。
第八条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文字复制比”超过15%、低于50%,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文字复制比”超过20%、低于50%,由导师负责督促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须进行复检。
第九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文字复制比”在50%(含)以上的,视为检测不通过,自动延期半年毕业。情节特别严重者,视为存在抄袭嫌疑,另行处理。
第十条对已经毕业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生院随时抽检,发现仍存在严重抄袭行为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已授予的学位。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