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的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6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并结合本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属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所要求的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到校报到并缴纳各项费用。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须由相关组织出具有效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
(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附医院诊断证明,所在学院(研究机构)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还应提供医院的体检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一般不转入学校。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提出申请期间可以先进入相应培养环节,待资助经费到学校指定账户后予以承认。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应参加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除必修课程(包括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或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基础课程和主干课程)必须进行考试外,选修课和其他教学环节的考核可采取考试或考查方式。研究生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可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及有利于测试研究生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选取笔试(含开卷或闭卷)、口试、实践考核(含实验、实作、设计、调研报告、策划方案等)、论文写作等不同的形式。
第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依据学校相关规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学位课考核不合格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非学位课考核不合格可重新学习该门课程或选修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课程,选择后者须征求导师同意并报所在单位与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由平时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课堂出勤、作业(含平时布置的论文、调研报告、课程设计等)、课堂讨论、实验(含实作)、平时测验、读书报告等方面,占总成绩的20%-50%。其他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按优、良、中、合格、不合格五档记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根据学校签订的校际协议或经所在单位和研究生院核准跨校修读相同或相关专业的相关课程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学校予以认可。具体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一学期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不能参加当期该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的成绩以“0”分计。
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考核记为旷考,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以“0”分计。并根据具体情况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照《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处分。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考核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三种情况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重新学习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后报学院(研究机构)和研究生院编入课程安排计划,随班上课并按规定参加考核。重新学习应履行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具体参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重新学习课程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以及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以旷课论。行课期间旷课时间按实际所旷课时计算,课程结束后旷课时间按1天4课时计算。旷课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具体参照《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执行。
在学期间学校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及旅游的申请。需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诚实守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学术不端、学术作假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者,或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可酌情予以考虑。
研究生转专业的具体要求:
(一)转专业一般应在本一级学科内进行;
(二)若因特殊情况在本一级学科内无法解决的,可转往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其它相近专业。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
(三)转往另一专业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教学计划修完所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并成绩合格。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研究生转学,需经转出和接收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相关专业和导师同意并考核达到要求后,报学校审批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学生方可获得我校学籍。
第十九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本人申请休学并经学校批准者;
(二)在一个学期内,因病请假缺课累计达6周以上者;
(三)在一个学期内,因私事请假缺课累计达4周以上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研究生达到学校规定的各项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2年。博士研究生应当在取得学籍后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应当在取得学籍后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研究机构)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休学单位。休学研究生应在休学前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无须注册,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研究生在读期间需要出国(境)完成列入培养计划的部分学业者,出国(境)阶段计入其修业年限。非学校组织出国(境)应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该情况下连续出国(境)超过一个月的(寒、暑假例外),应办理休学手续,出国(境)期满返校时应到学院(研究机构)和研究生院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退学处理;办理过休学手续,期满返校时按复学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的研究生按退学处理。学业未结束的研究生需要出国(境)攻读学位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反校纪者,按《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由本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向所在学院(研究机构)提出复学申请,由学院(研究机构)复查并经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从批准之日起,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各项待遇。退学的研究生应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等必要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通过预答辩及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办法按《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实施办法》(重工商大〔2015〕6)》执行),且其他方面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并经校学位委员会通过者,发给学位证书。研究生达到学校规定的各项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未达到毕(结)业要求,学习未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对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失,不能补发证书。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办公室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重工商大〔2017〕182号 )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重庆工商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重庆工商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