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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的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3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并结合本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及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属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所要求的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到校报到并缴纳各项费用。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须由相关组织出具有效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学历及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院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期满未按时报到者;

(二)无论何时经查证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

(三)经健康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保证正常学习生活者;

被取消入学资格的,原为应届毕业生,其相关材料退回本人生源所在地;原为在职职工或待业人员,其相关材料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五条研究生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

(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研究机构)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属第(一)、(二)种情况的,须附医院诊断证明;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

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并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还应提供医院的体检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一般不转入学校。

第六条研究生应当按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及相关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不能进入各项培养环节。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提出申请期间可以先进入相应培养环节,待资助经费到学校指定账户后予以承认;否则最迟须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初补缴各项相关费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由本人凭研究生证和缴纳学费、住宿费收据等到所在校内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暂缓报到注册。否则,按旷课处理。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学校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在校期间,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以及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须按《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请假规定》(重工商大研【200931号)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以旷课论。行课期间旷课时间按实际所旷课时计算,课程结束后旷课时间按14课时计算。

第九条在学期间学校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及旅游的申请。需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对旷课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具体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标准学制为三年制,其中包括课程学习,学术与实践环节,论文工作等三个部分,课程学习时间在11.5年。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标准学制以学校核准的当届该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为准。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研究生达到学校规定的各项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2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4年。

第五章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研究生应参加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除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或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基础课程和主干课程)必须进行考试外,选修课和其他教学环节的考核可采取考试或考查方式。研究生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可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及有利于测试研究生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选取笔试(含开卷或闭卷)、口试、实践考核(含实验、实作、设计、调研报告、策划方案等)、论文写作等不同的形式。

第十五条研究生课程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由平时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课堂出勤、作业(含平时布置的论文、调研报告、课程设计等)、课堂讨论、实验(含实作)、平时测验、读书报告等方面,占总成绩的20%30%。其他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按优、良、中、合格、不合格五档记分。

第十六条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办理申请缓考的手续。因病申请缓考须另附校医院证明,因私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缓考申请必须在考核前提交,并经任课教师、导师同意和学生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获准缓考的研究生只能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正式考核成绩记。

第十七条学位课考核不合格必须重新学习。非学位课考核不合格可重新学习该门课程或选修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课程,选择后者须征求导师同意并报所在单位与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研究生一学期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不能参加当期该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的成绩以“0”分计。

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考核记为旷考,该门课程本次考核成绩以“0”分计。并根据具体情况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考核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重庆工商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重工商大【2005262)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三种情况必须重新学习。

第十九条重新学习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后报学院(研究机构)和研究生院编入课程安排计划,随班上课并按规定参加考核。重新学习应履行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具体参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重新学习课程的成绩按最高一次记。

第二十条 研究生根据学校签订的校际协议或经所在单位和研究生院核准跨校修读相同或相关专业的相关课程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学校予以认可。具体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转学,需经转出和接收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相关专业同意并考核达到要求后,报学校审批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学生方可获得我校学籍。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者,或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可酌情予以考虑。

研究生转专业的具体要求:

(一)转专业一般应在本一级学科内进行;

(二)若因特殊情况在本一级学科内无法解决的,可转往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其它相近专业。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

(三)转往另一专业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教学计划修完所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并成绩合格。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本人申请休学者;

(二)在一个学期内,因病请假缺课累计达6周以上者;

(三)在一个学期内,因私事请假缺课累计达4周以上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研究机构)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休学单位。

第二十八条休学研究生应在休学前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可保留学籍一年。休学期间无须注册,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向所在学院(研究机构)提出复学申请,由学院(研究机构)复查并经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研究生在读期间需要出国(境)完成列入培养计划的部分学业者,出国(境)阶段计入其修业年限。非学校组织出国(境)应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该情况下连续出国(境)超过一个月的(寒、暑假例外),应办理休学手续,出国(境)期满返校时应到学院(研究机构)和研究生院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退学处理;办理过休学手续,期满返校时按复学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的研究生按退学处理。

学业未结束的研究生需要出国(境)攻读学位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反校纪者,按《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处理。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由本人自行负责。

第八章退学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完成学业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报到或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本人提出,或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机构)提出并报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将处理意见和建议等情况报分管校长审批。本人申请退学者,分管校长批准后出具退学决定书(学校正式文件,下同)并送达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研究生因各种原因被予以退学,一般还应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出具退学决定书。

退学决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含校园网)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退学后发给证书按本规定第八章相关内容执行。

国家计划(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须征得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同意。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被退学研究生,从批准之日起,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各项待遇。被退学研究生应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能够找到聘用单位的,由学校报上级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应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学校学生社团管理、住宿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于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研究生,按照《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具体纪律处分种类视其情节轻重,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有多种违纪行为的,按其中规定的最重纪律处分种类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的,由所在学院(中心、实验室)讨论提出处理意见,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给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需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并报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出具书面通知,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实验室)送达研究生本人,无法送达者,在校内公告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在处分决定送达的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停发其普通奖学金,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若对学校给予其纪律处分决定持有异议,按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等必要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其他方面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并经校学位委员会通过者,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等必要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但在导师评阅、论文评审或论文答辩等环节中未获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及学位课程成绩证明,推荐就业。如本人申请补行答辩,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以后、一年以内补行答辩1次,补行答辩应缴纳相关费用。研究生通过补行论文答辩,可换取毕业证书,并申请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未达到毕(结)业要求,学习未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对于开除学籍的,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毕业、结业研究生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发。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失,不能补发证书。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办公室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毕业、退学应将研究生证交回,所配备的公物必须经有关部门签收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重庆工商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上一条: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欠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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