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了快速、高效地处理好学生突发事件,维护学校稳定,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所发生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突发事件是:
(一)学生在校园内患突发危急重病,开放性传染病或食物中毒及其他人身伤亡事件;
(二)学生之间及学生与他人之间发生的打架、斗殴、赌博、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事件;
(三)校园内发生的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建筑物倒塌、爆炸、学生不假离校未归且下落不明事件;
(四)应当预见的、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但影响仍然存在的文娱活动、体育比赛、郊游等活动及重大中外节日纪念活动中的哄闹、投掷物品、损害公私财物的违纪违法行为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事件;
(五)校园内发生的或校园外涉及我校学生参与的非法结社、张贴、散发非法传单或散布谣言,未经合法程序批准的集会和游行示威等事件;
(六)其它突发性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危害学生合法权益、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事件。
第四条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的原则:
(一)生命高于一切的原则;
(二)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当事人责任自负的原则;
(五)教育为先,疏导为主的原则;
(六)证据保全的原则;
(七)防患于未然,不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的原则。
第五条本校学生突发事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突发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当事人和知情者可直接拨打电话“62769110”向五公里派出所报告;也可以拨打电话“62769381”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当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也可以直接向校领导汇报。
(二)对突发事件的重伤、病学生在履行通报程序的同时,要立即送往就近医院诊治,危急重病学生应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亲属,学校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可预见的或已发生的学生突发事件,在场干部和教师有现场合法指挥权,危及人员伤亡的,先立即组织疏散人员,并抢救受伤人员;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值班人员(含聘请的临时工管理员等)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制止事态的扩大,果断采取应急措施,组织保护现场,合法调查取证,情况紧急可与校外公安、消防、医疗、防疫等部门联系,取得紧急支援。
(四)各级党、政、工、团领导和有关辅导员、班主任应及时赶赴现场,迅速了解事件情况,并在其工作职权范围内采取应急措施尽力把事件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涉及的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成立书记、院长牵头的应急处理小组,在学校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五)涉及需要向上级部门报告的有关事件材料,需先报校长办公室或学校维护稳定办公室,经学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
(六)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有关部门应及时书面报告学校保卫处和学工部(处)备案。
第六条突发事件的处理由保卫处牵头、学工部(处)参与作好事件的调查工作,辅导员、班主任配合保卫处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结束后,及时将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建议抄送学生所在院(系)和学工部(处)。
第七条在处理学生突发事件中,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和教职工,有关部门应视其表现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在学生突发事件中,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应按有关法律程序移送五公里派出所追究其相应责任,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在学生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有渎职行为的教职工,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突发事件的发生引起社会和新闻单位关注时,由学校统一负责对外解释,其它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授权,不得擅自表态。
第十一条<![endif]>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