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学校“以人为本、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做好我校学生因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提出申诉的复议复查工作,体现公正、实事求是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和普通全日制本科、应用本科、专科学生。对独立学院和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章申诉的提出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书起或公告期满(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内)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除不可抗力原因外)。
(一)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
(二)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书面申诉申请,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13人组成,成员由学校分管领导、监察处、校办、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保卫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学校分管领导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由监察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咨询,审核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材料,并及时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有权要求各院(系)、各职能部门提供申诉涉及的资料、文件,院(系)、职能部门不得推诿。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实行票决制。(委员会委员必须达到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投票表决,投票结果超过实到人数的一半以上为通过。)
第十一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材料齐备,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十二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应在受理申诉申请之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予以复查处理。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复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复查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决定或建议: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处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或建议。
第十五条对申诉的处理及建议实行分级管辖。
(一)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下处分的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指定教务处、学生处或研究生院调查,将调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意见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由教务处、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回复;受到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调查后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制作复查决定书,送交申诉人;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调查后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作复查决定书,送交申诉人。
(二)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指定招生就业处或研究生院调查,提交调查报告,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回复申诉人,并将复查决定书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备案。
(三)对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指定教务处、学生处或研究生院调查,提交调查报告,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回复申诉人,并将复查决定书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备案。
对学生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书,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复查处理决定、事实、理由等内容。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查决定书送交申诉人签收,并告知申诉人对复查决定若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无法送交本人的,采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必须有回执,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学院负责人或者学生代表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理复查决定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听证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机构的组成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指派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中止或者终结听证;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负责就听证程序中查明的事实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就该申诉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保守与申诉案件相关的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四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理或处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0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是作出复查结论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05年8月1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19日由校长办公会修订通过,2008年9月4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再次修订,2009年7月7日校长办公会重新修订通过。解释权归属重庆工商大学学工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