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学校因故放假外,不能按时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相关学习实践活动,以及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的在校研究生,均须请假。
第三条 研究生请假分为以下各类:
(一)病假:因病休假须请假。
(二)事假:因私事不能参加规定的活动须请事假。
(三)公假:因公事派遣(包括导师或其他教师委派的科学研究任务派遣,或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派遣,或按照本人培养计划应开展的调研、访学、实习等活动),不能参加规定的活动须请公假,公事的派遣以不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为限。
研究生在完成课程学习以前一般不得请公假。
第四条 研究生请假须征得导师同意,并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研究生请假单”,自制假条无效。
第五条研究生病假、事假在一周以内,由导师和辅导员批准,在研究生院备案;一周以上、两周以内,须经研究生院领导批准;两周以上,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研究生公假,在四周以内,由导师和所在学院(培养单位)核准,在研究生院备案;四周以上两个月以内,须经研究生院审核,两个月以上须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研究生请病假须提交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因病休假证明。
研究生因公请假须提交公事相关部门的证明(如访学单位、实习单位的接收函,经学校科研处确认的科研项目组的证明,社会实践组织单位的证明等)。请假在一周以上的,导师还必须在请假单的相应意见栏中,注明是否已对学生的文献阅读、专业实习以及学位论文的研究工作等做合理安排。
第七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须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应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八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不归,均按旷课处理,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研究生每学期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解释。
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一、研究生证是研究生身份的证件,校徽是研究生的标志,必须妥善保管。
二、研究生持研究生证在每学期开学时,在完清有关手续后,凭缴费收据到研究生院注册,研究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
三、不带工资学习的研究生,在寒暑假需乘火车返家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火车乘车半价优惠。
四、因家庭地址变更或本人姓名更改需要更换研究生证时,研究生需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教务办核实是否换发。
需要更改研究生证中“假期火车减价优待证明”栏的内容时,应持有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更改姓名时应持有校保卫处 ( 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出具的证明。
五、研究生证和校徽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损坏,不得转借、送人,不得擅自涂改研究生证。
六、遗失研究生证或校徽者,应立即向研究生院提出报告,检查遗失原因,申请补发。补发申请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教务办。申请补发时需将遗失的学生证或校徽号码登报声明作废,研究生院核查后给予补发。申请补发研究生证或校徽,自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研究生在校期间只能补办研究生证或校徽一次。补办需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工本费。
若在申请补办期间或补办后找回原来的研究生证或校徽,应立即向研究生院说明,并交回原研究生证或校徽。
七、研究生不得弄虚作假重办、冒领或多领研究生证,违反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八、不论何种原因,研究生正式办理离校手续时,应主动缴回研究生证和校徽。未交还者按本办法第六条处理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