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保障勤奋学习、刻苦向上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全校各级组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并保障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工商大学普通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 研工部(研究生院)负责对研究生资助工作的组织管理,由辅导员具体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贫困申请、材料审核、初步甄别等组织管理工作,研工部组建由学院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参加的贫困研究生资助工作组,讨论确定资助名额分配及落实资助名单,并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研工部指派专人负责贫困研究生的信息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三章申请登记条件
第五条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贫困研究生分为家庭一般贫困研究生和家庭特别贫困研究生两类,简称一般贫困生和特困生。
第六条申请一般贫困生登记的基本条件:
一般贫困研究生指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完全支付学习、生活费用的研究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七条申请特困生登记的基本条件:
特别贫困研究生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学习、生活费用的研究生。
(一)无固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烈士子女;
(二)父、母双亡,失去固定经济来源的孤儿;
(三)单亲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四)父、母中有一方长期患病、残疾,劳动力弱或丧失劳动力;
(五)父、母下岗,生活特别困难;
(六)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四章甄别程序
第八条贫困生每年申请、审批一次,时间为每年的九月至十月。
第九条贫困研究生的甄别程序按照个人申请、班级评议、辅导员审核、研工部(研究生院)审批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每学年开始,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本人,根据贫困研究生的申请条件,在九月三十日以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重庆工商大学贫困研究生生审批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农村学生提供乡(镇)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证明;城市学生提供街道办事处证明,父母下岗的另附下岗证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都必须加盖行政公章(鲜章)方为有效。
(二)在每年十月二十日前,研工部对申请贫困登记的研究生进行评审或复审:
1、在辅导员指导下,各班成立困难研究生评议推荐小组,小组成员必须是熟悉研究生情况的班干部、寝室室长和同学代表,人数不少于7人。小组讨论并确定申请研究生的困难程度,并根据申请人平时的生活表现(吃、穿、用等)写出评议报告,提交给辅导员;
2、辅导员根据调查了解,写出初步意见,在学院予以公示;
3、研工部研究生甄别贫困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班级评议和辅导员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查,确定申请研究生的贫困程度,区分出其中的特困生,并在研究生院网站予以公示。
(三)每年十月三十日前,研工部(研究生院)根据全校研究生申请的情况,在审查材料、接受并核实全校师生员工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本学年特困研究生名单并予以学籍注册。
(四)贫困生的甄别每学年进行一次,对第二学年重新提出贫困申请的同学进行鉴定,对仍贫困的研究生进行延续登记,对已脱困的研究生取消登记。
第五章贫困生管理
第十条贫困生甄别工作由研工部(研究生院)统一协调、指导,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每学年资助的贫困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5%,其中,特困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
第十二条贫困生甄别工作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在学院和研工部(研究生院)公示期间,全校师生员工如有异议,可及时真实地反映有关情况,各学院和研工部(研究生院)应对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复查,若属实,则取消贫困生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登记的同学应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态度,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视为该生不诚信,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评奖资格。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取消贫困生登记,取消各类贫困资助:
(一)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学习不努力,造成一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修读课程因考试(含考查)有两门不合格而重修者;
(四)平时生活不节俭,有请客吃喝等较高消费行为,或有抽烟、酗酒等行为者;
(五)拒不参加勤工助学、三助劳动者;
(六)拒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七)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研究生公寓(宿舍)区外租住房屋者;
(八)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证明者(同时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九)经培养单位和研工部(研究生院)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贫困生的行为。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停止享受各种资助。超过三年以上仍在读的硕士研究生不能享受各种资助。
第十六条由于研究生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导致临时生活困难者,不得作为申请贫困生资格的条件,可视其情况,予以一定临时困难资助。
第六章资助办法
第十七条提供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详见《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和《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提供国家助学贷款,所有申请贫困登记的研究生都应该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详见《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三助岗位,详见《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和《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助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安排“一帮一”结对帮扶,详见《关于在全校开展“一帮一”资困助学活动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给予一定学费缓交(暂缓注册)期限,详见《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欠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给予适当的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详见《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意外资助办法》。
第二十三条对品学兼优的特困生,优先给予社会力量捐赠的助(奖)学金,详见各类专项助(奖)学金评定办法。社会捐赠的助(奖)学金,每年根据实际捐赠的数量及资助单位要求,由研工部(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属重庆工商大学研工部(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