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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公寓(含寝室,以下简称公寓)是研究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培养研究生文明守纪习惯,保证研究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和研究生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二条研究生公寓管理由学校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领导牵头,由研工部、宣传部、物业管理部门、保卫处、后勤处(集团)、数字校园建设与管理中心、财务处、国资处各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各部门的职责分别为:

(一)研工部:负责楼栋管理章程的制定,公寓的统一统筹分配,寝室文化建设,入住、调整、退宿、住宿费核算等事宜。抓好研究生公寓的党建、思政、安全、心理健康工作、日常表现、网络安全及公寓管理相关工作。指导研究生公寓管理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二)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楼栋管理员的筛选与聘用、工作量的核定、任务分配、培训考核、管理监督和奖励惩罚,负责研究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含开关门、晚归不归登记、卫生、财产管理、安全管理)及维护工作。  

(三)保卫处:负责组织公寓安全检查、专项培训(防火、防盗、防洪、用电安全、突发事件等)、公寓治安,提出公寓及周边环境安保方案以及公寓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后勤处:负责研究生公寓各种生活、学习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负责研究生公寓大型维修)  

(五)数字校园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公寓网络建设与服务,协助做好健康上网的管理工作。  

(六)宣传部:负责公寓人员网上舆情监控等工作。  

(七)财务处:与研工部公寓管理部门沟通,负责公寓收费及外宿人员核计免费工作。  

(八)国资处:负责研究生公寓各种生活、学习设施的采购。  

第三章公寓入住制度

第四条研究生公寓房间由研工部统一调配管理。研究生住宿由研工部负责具体安排。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按学校规定和安排办理学生的入住、调整和退宿等手续。

第五条研究生每学年开学时应先到财务处交纳住宿费,凭收据在相应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入住期间,研究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缴纳应缴水、电、气等费用,否则物业部门有权拒绝安排其住宿。

第六条研究生应按研工部安排的楼栋、房间、床位号住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公寓楼内空房间、空床位由研工部统一调配管理,未经研工部同意不得擅自占用。

第七条学校为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安排在研究生公寓集中住宿,复学、转学的研究生需持复学、转学证明到研工部办理入住手续。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凡具有全日制学籍的研究生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在校外住宿(即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或公寓房间以外的场所包括校内其他住房住宿)。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导师和相关主管部门签字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校外住宿:

(一)若因休学、实践实习、科研合作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一个学期及以上;  

(二)家庭所在地距学校半径在规定距离原则上一公里以内;
(三)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者,且经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研究生公寓集体生活的学生;  

(四)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  

属于上述特殊情况需要在研究生公寓外居住的研究生,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后,学校免收其以后研究生就读期间住宿费。研工部负责每学期6月将下一学年退宿减免住宿费汇总名单报财务处。每年6月,走读研究生均需再次办理下一学年度的退宿手续。寝室退宿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第九条研究生假期申请留宿研究生公寓的,必须服从研工部及相关物业部门的统一调配安排,遵守学校及相关物业部门假期留宿的有关规定,否则学校不予安排假期留宿。留宿学生由本人填写《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假期留宿审批表》,经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在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留宿手续,物业管理部门将留宿学生名单汇总在研工部备案,学院加强本学院学生留宿期间的教育管理。

第四章公寓调整制度

第十条为便于研究生住宿安排和日常管理,研工部可根据研究生住宿实际情况和住宿安排需要,本着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住宿和空余资源相对集中的原则对研究生寝室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一条研究生宿舍一经分配,原则上不再调整。若确因个人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宿舍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调整后住宿费标准发生变化的,从调整之日起的下个月开始按调整后的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重新入住宿舍申请办理时间:每年9月开学第二个星期进行办理;调整、退宿时间:每年6610-20日进行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章公寓退宿制度  

第十三条因休学、走读等不需要安排住宿的研究生需到研工部及相应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并于三日内搬离寝室。研究生退宿后,原则上学校将不再安排重新入住。确有特殊原因要求重返学校住宿时,应在研工部办理有关手续。已办理退宿手续仍在宿舍居住的,一经发现,按一个学年追缴其住宿费。

第十四条已修满规定学分、经学校批准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可持学校相关证明到研工部及相应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毕业离校退宿手续,其住宿费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退学研究生和毕业生离校时,由物业管理部门安排各公寓楼栋管理人员按原住房间所配置的固定设施的数量、完好程度进行验收,交清钥匙,退还公物。对由研究生个人或各寝室集体管理的公物,离校时须经公寓物业管理有关人员查验,如有人为损坏、丢失照价赔偿。退学研究生应于下文五日内退宿离校,如有不按时退宿离校者,由保卫处和物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公寓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公寓日常管理由研究生公寓物业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学校要求和行业规范进行管理和服务。研工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加强研究生在研究生公寓的日常教育管理。

第十七条关于卫生、晚归和不归检查

(一)卫生检查

宿舍管理员卫生集中检查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周一下午16:00-20:00,研究生应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二)晚归和不归检查

公寓开关门时间:630—2300(特殊时段以学校安排为准)。每月可集中抽查2—4次,检查时间为晚上23:00。晚归者应提前在宿舍管理员处登记,原则上不应超过23:59返回宿舍。不归者,3天以内直接向宿舍管理员报备登记;三天以上者必须向辅导员办理请假正规手续。长期不归或经常不归但有床位者,需申请免检不归。

第十八条关于寝室卫生规定

(一)宿舍成员全部为研三研究生的宿舍,可办理免检卫生相关手续,表格见附件。卫生免检寝室成绩以65分计算。  

(二)申请免检不归但有床位者,寝室卫生成绩按该寝室得分计算。  

(三)申请退宿者,寝室卫生成绩按班级平均分计算。  

第十九条其他规定

(一)卫生检查分数和晚归不归记录将计入研究生学年综合测评中,希望引起各位研究生的高度重视。  

(二)宿舍是特定公共场所,研究生应主动配合宿舍管理员和研工部组织的相关检查。  

(三)研工部、研自委视情况将独立组织卫生文明寝室评比检查活动,所有宿舍都纳入检查范围(免检宿舍也需参加检查)。  

(四)卫生检查以大间或小间为单位分别评分。  

第二十条公寓财产管理  

(一)研究生有正常使用、保管和爱护研究生公寓楼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的责任,楼栋内所配公共物品研究生不可随意变动、私自拆装等。  

(二)爱护公寓的公共设施,严禁在墙壁和家具上剔、凿、钉钉子,严禁使用利器刻划,严禁在公寓内从事篮球、足球等有损公物的体育运动。  

第七章公寓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住宿研究生需遵守研究生公寓(宿舍)所在楼栋及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禁止在寝室内动用明火(如点蜡烛,燃烧纸张,垃圾,点煤油炉,酒精炉等),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饭锅、取暖器等大功率违规电器和劣质电器;禁止私自接拉电源。如有发现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要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贵重物品妥善保管,注意防火、防盗、防骗。在公寓楼内严禁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焚烧废弃物,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三条夜晚十一点后,男生不准擅自进入女生寝室,女生也不准进入男生寝室。严禁男女生混住,如有发现或行为带来恶劣影响者,按《重庆工商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入研究生公寓进行推销活动,未经研工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公寓区开展各种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八章公寓违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应按研工部安排的楼栋、房间、床号住宿,未经研工部批准不得调换寝室,严禁私自占用空余房间、床位,违者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责令搬回原处。

第二十六条在公寓内私拉乱接电线、熄灯后在公寓内点蜡烛,使用各类违规电器,经警示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使用违规电器或劣质电器,违章用电、用气、用火造成损失或引起灾害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根据公安消防机关或相关部门责任认定,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规、劣质电器由公寓物业管理部门代为保管,期末放假时方可领回。

第二十七条门禁系统在晚上11点启用后,研究生应自觉维护寝室安全,做到进入时一人一卡,严禁一卡多人每学期无故晚归3次者,辅导员应进行约谈,4次及其以上者其记录进入综合素质考评,并按照《重庆工商大学关于对研究生晚归、不归的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公寓区推销商品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研究生公寓烧、砸、扔等扰乱公寓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非火警火灾擅自拆卸、损毁、使用设在公寓内的消防栓、消防水带和灭火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破坏研究生公寓环境与设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在研究生公寓违纪处分由研工部和物业部门调查核实,并按本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涉及到的寝室违纪处分,与《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矛盾的,一般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解释权归研工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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