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具有先进水平的知识传播、信息管理与信息服务的学生公寓网络系统,规范重庆工商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所属的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公寓网络的接入、管理和信息服务,保障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公寓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重庆工商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和《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网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公寓网是重庆工商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的部分局域网,是重庆工商大学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基础设施之一。
第四条 重庆工商大学针对校园计算机网络及其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本网及本网的用户。
第二章 网络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网络使用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数字校园建设与管理中心、党委宣传部、党委学工部、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江北校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组成,负责对校园网络进行维护、监督和管理,并学生中出现的网络安全与违纪问题进行处理。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数字中心。
第六条 公寓网由重庆工商大学数字校园建设与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数字中心)负责规划、建设、运行控制、管理和接入控制。
第七条 公寓网的规划、建设、维修、维护与运行控制由数字中心负责。楼内所有信息插座及其以上的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数字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数字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
第八条 公寓网的运行管理和接入控制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制定与公寓网相关的规章制度;研究并组织解决公寓网在建设、运行、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有关管理与服务单位和公寓网相关的工作;协调或直接负责跨楼的公寓网管理及服务工作;审批、监管和建设公寓网中的重大信息服务项目;处理与公寓网相关的重大违规事件;领导并协助管理小组开展工作;进行有关资料的统计与备案等。
第九条 学生公寓网分片区进行管理,每个学生公寓片区设立一个公寓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含1名组长在内的2至3名在该片区楼宇住宿的学生网管助理组成,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该片区楼宇有关公寓网管理、维护和咨询等各项事宜。
第十条 管理小组是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执行机构,在业务上接受数字中心的指导,负责具体完成所在楼中与公寓网相关的工作。其中包括用户入网设备的确认、网络用户的接入和开户、所属网络及信息服务的监管、用户技术支持、网络故障检测、处理。
第十一条 管理小组的组长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任免。 管理委员会和各管理小组组长的名单及其变动情况由数字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网管助理由该片区楼宇的在住学生中具有相应技术水准及工作能力和相应时间与精力的志愿者担任;学生网管助理由学生处勤工助学中心负责选拔推荐,数字中心考核聘任并备案,并报告学生所在学院。学生网管助理挂牌上岗。
第十三条 学生网管助理本人希望辞职的,应首先向所属管理小组的组长提出申请。组长本人希望辞职时,应首先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学生网管助理在提出辞职后应认真办理工作移交,待辞职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离任。
第十四条 公寓网所在各楼的设备间的安全和供电,由管理委员会正式委托公寓管理单位保障,管理小组对此应予配合。
第十五条 未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学生不得在寝室之间和寝室内私拉网线及其附属设施,已安装的必须拆除;不得私设未经许可的任何网络应用服务器(包括游戏、FTP、WWW、Email等)。
第十六条 公寓网管理实行实名制,一人一账号,用户负责本人账号、口令管理,并承担本人账号产生的经济及法律后果,不得转让和偷盗个人、办公、教学帐号;学生毕业前到数字中心注销帐号,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三章 网络接入
第十七条 同一房间内的在住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此权利不因进住的早晚、连网的先后而变化。
第十八条 当用户因同一房间内的入网需求大于室内的现有接入能力而需要对现有接入能力进行扩充时,不得私自改变网络连接状态或私自在主干线路上增加网络设备。其所采用的扩充方案与设备,应按数字中心要求的技术指标进行配置。
第十九条 任何人在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接入公寓网之前,必须按照《重庆工商大学校园网个人用户业务受理流程》填写入《重庆工商大学校园网个人用户责任书》,到数字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后方能接入公寓网,成为合法用户。
第二十条 用户可向管理小组申请变更网络接入地址,管理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报数字中心备案,并将最终变更情况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网采用动态IP地址分配,接入校园网的用户禁止提供一切形式的DHCP服务、代理服务和私设固定IP地址。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互联网开放时间由学生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 网络信息
第二十三条 通过公寓网获取信息时严禁查阅、复制或发布、传播有害社会和淫秽色情的信息。对违规传播有害信息的按《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网络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取消“争先创优”评选资格,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为营造良好的公寓网信息服务环境(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学校鼓励建设代表健康向上、创新实践等繁荣校园文化的网络应用服务网站;所有服务必须正式申报并经批准备案;信息服务必须是无偿的、非商业性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在接到面向全校和校外的信息服务申请时,应向有关部门通报,协商处理。对同意开展的网络信息服务网站,管理委员会提供一定的支持。如:虚拟主机、服务器托管、IP地址规划、域名解析、网络路由设置等。
第二十六条 任何公寓网接入用户,凡接受本办法全部条款的,均可以申请提供信息服务。
面向全校或社会的信息服务必须由服务提供人事先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办理有关手续并接到管理委员会的书面批准后,才能将相关信息服务连网运行。
第二十七条 服务提供人需要终止或撤消其所提供的信息服务时,应同时通知其所备案的管理小组或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若认为必要,可决定撤消某项信息服务,撤消决定在网上公布。对于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相应的服务提供人必须执行。
第五章 网络运行
第二十九条 公寓网所有用户在其网上活动中必须遵守中国教育科研网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遵守网络礼仪和网络道德规范,不得使用公寓网或通过使用公寓网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
第三十条 积极防范和查杀计算机病毒,不恶意扫描网络端口或发送邮件炸弹;不盗用他人系统账号,非法进入任何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寓网用户在按规定连网后,有权了解公寓网使用性能、用户端的配置参数与方法、系统当前的运行状态;有权就其在公寓网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所在楼的学生网管助理或管理委员会咨询。
第三十二条 服务提供人应该保证通过其服务所提供的公开信息符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符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寓网的学生网管助理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予以制止或向管理委员会反映、举报。应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应该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所需证据。
第三十四条 公寓网的所有用户和学生网管助理在所有与公寓网相关的活动中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重庆工商大学学生公寓网络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用户有权拒绝身份不明的人员行使学生网管助理的职权;有权对公寓网及其运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公寓网的现状或学生网管助理的工作不满时,有权向管理委员会投诉。
第三十六条 公寓网的所有用户应该及时释放其所获取的各项共享资源,如遇网络故障或异常按《重庆工商大学校园网故障受理流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数字中心无须征得用户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但如果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性能和使用方法,数字中心应预先通知相关用户和学生网管助理。
第三十八条 数字中心在发现用户使用校园网过程中因没有做好病毒防范工作,导致该区域网络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有权立即隔离该寝室网络端口。隔离后的网络端口,在完成系统补丁、防病毒软件、安全防范软件后,再行到数字中心申请打开。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户用网的同时,须按《重庆工商大学校园网资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四十条 公寓网各管理机构和学生网管助理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用户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由服务提供人自主发布的信息所产生的责任由服务提供人承担。服务提供人接受他人委托,发布委托人提供的信息,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和服务提供人共同承担。信息服务使用单位或个人应用信息服务所提供的功能自行发布信息所产生的责任由信息发布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于损坏网络设施的,包括光纤、机柜、交换机、线缆、终端盒、线槽及其他附属设施,应按设备价值的2-3倍进行经济赔偿。
第四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公寓网用户按《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网络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网管工作优秀的学生网管助理进行奖励,颁发《重庆工商大学优秀网管证书》和奖金;学生助理工作不尽职学生网管助理工作不尽职的,由数字中心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数字中心给予停职处理并报告学生所在学院和党委学工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于主动向管理小组或管理委员会举报破坏网络设施,非法使用账号或网络资源者,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习的所有成教脱产本科学生和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及外国留学生。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本办法经2009年9月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学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