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的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我校研究生缴纳学费行为,保证收缴学费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工商大学的所有研究生有义务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杂费和住宿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
第三条 学费、住宿费等按学年度缴纳,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收取。
第四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的规定,对没有按时缴纳学费的研究生,不予注册,没有取得学籍的研究生不能享有在校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每年 9— 10月开展贫困生、特困生甄别工作,对甄别出来的特困生,优先安排勤工俭学和三助工作。
第六条 原则上研究生不进行学费减免。
第七条 对不能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研究生,经学校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注册。
研究生因缴费问题而设置暂缓注册的时间一般放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如果第二学期仍未缴清应该缴纳的费用且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具体情况如下:
(一)暂缓注册研究生没有完善注册手续,没有取得学籍,不能享有取得学籍后才能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暂缓注册期限为三个月,每年截止 11月 30日。暂缓注册期限也是研究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缓缴期限;
(三)为了保证新生顺利入校,学校设立“绿色通道”,办理贫困研究生暂缓注册手续,在暂缓注册期间,参照本条第(四)、(五)款的规定执行。
(四)未能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研究生应该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及早按银行和学校规定准备、完善贷款的相关材料;
(五)暂缓期结束时,对申请并办理完国家助学贷款手续的欠费研究生,在缴清学费、住宿费等其他应缴费用差额的前提下予以注册;没有申请或已经申请但银行审批没有通过(包括材料不合格、表现欠佳、成绩太差等情况)的非特困研究生,如果仍然没有缴清学费、住宿费等应缴费用,不予注册。未注册研究生不能享受注册研究生的相应权利;
第八条 原则上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非特困研究生,不得进入培养下一环节,中期考核不予通过,论文送审时不予送审,答辩时不得参加答辩,研究生院不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交学位授予申请。
对毕业时仍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研究生,不能办理毕业的相关手续,待缴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并予以补注册后再办理相应的毕业手续。如果因为欠费而影响研究生选课、考试(查)、学分(成绩)确认、开题、中期考核、论文送审、答辩、毕业等,由研究生本人自行负责。
第九条<![endif]>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