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者,除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应给予纪律处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初审,报学生处审批,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另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反有关法规,参加未经依法批准的大型活动或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听劝阻,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不听劝阻,在校园内组织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或参加非法团体的,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张贴非法宣传品及不宜在校园内张贴的宣传品,经教育本人仍坚持错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组织或带头罢课、罢考、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利用学生团体从事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有制毒、运毒、藏毒、贩毒、吸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国家或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盗用他人密码和账号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在宿舍、食堂、教室、会场、体育活动场地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乱砸物品和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集体合法权益,情节或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一般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并赔偿损失;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行政警告或罚款处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偷窃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情节和后果较轻,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和后果较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未遂,但手段较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偷窃提供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结伙偷窃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冒领他人钱、物者,情节和后果较轻,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和后果较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凡偷窃或冒领的公私财物,必须如数退赔,不能退赔原物的,折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或销赃者,一般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诈骗、抢夺、勒索他人钱财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诈骗、抢夺、勒索的公私财物,必须如数退赔,不能退赔原物的,按原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打架、斗殴、殴打他人者,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组织、邀约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群体性斗殴事件的策划、组织、邀约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以及趁乱袭击他人并产生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五)持器械打架、斗殴、殴打他人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本条造成他人伤害或公私财物损坏者,根据相关规定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营养、护理、交通及误工工资等费用和损坏的公私财物。
第二十五条因恶作剧致他人受伤、死亡或财物损失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拾得公私财物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恶意骚扰他人,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学生寝室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未经学校批准,在学生公寓(宿舍)区外租住房屋者;或经学校批准在学生公寓(宿舍)区外租住房屋,但不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男女交往,在校园内和其他公共场所行为举止不文明,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嫖娼、卖淫或有其他淫乱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在涉外交往中,丧失国格、人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一天,按该学生应当参加的全部授课学时计算。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军训、课程设计、实践、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
第三十四条私拆、隐匿或毁弃他人信件、盗用校园通讯设施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凡观看淫秽书画、录相片或电脑软件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六条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并参与赌博、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引发火灾,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章用电、用火,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提供伪证、伪造、涂改证明、证件、印章、仿冒签名等弄虚作假行为者,情节或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围攻、谩骂、殴打教职工或因对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就业不满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侮辱或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节、假日或实习、参加社会实践离校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学生公寓、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教育、教学、科研场所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六条故意污染或破坏环境,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私自下江、河、塘洗澡、游泳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因私自下江、河、塘洗澡、游泳发生意外事故,后果自负。
第四十八条学生违纪后应切实改正错误,在校期间两次违纪,按本办法受校纪处分后,若第三次违纪应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的处分者,原则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认真悔改的;
(二)如实提供情况和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涉及经济问题,积极主动退赔的;
(四)平时一贯勤奋学习,表现良好,违纪后纠错态度诚恳的;
(五)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的;
(六)未成年人违纪的。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违纪行为情节、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三)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收买、打击报复、串通或作伪证的;
(四)第二次违纪或屡教不改的;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打架、斗殴、殴打他人、赌博、结伙偷盗的策划、组织者和邀约者。
第三章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
第五十二条院(系)或学生公寓内的学生违纪,一般由本院(系)或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组织调查,属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决定,报学生处备案;属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报学生处批准;跨院(系)学生违纪或学生违纪属政治错误、偷盗、打架、赌博等,以及涉及外单位或教职工的,由保卫处、学生处或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牵头,有关的院(系)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属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学生处批准。凡学生属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系)、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或联合调查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学生处提请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学生违纪行为调查结束后,应写出学生违纪错误事实综合材料,并签署经办人的姓名并加盖经办单位的公章,学生违纪的错误事实综合材料应与本人见面并完备签字手续。如学生对错误事实有异议,允许申辩并写出书面意见,调查组应认真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写出书面结论,并与学生本人见面,再次完备签字手续。对证据确凿而拒不承认或拒绝签字者,调查组可以做出认定结论并写明学生拒绝签字的文字说明。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由学生所在院(系)告知学生本人受处分的错误事实、处分依据和处分类别,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应在处分告知登记表上签字,院(系)完备手续后,报学生处。对拒绝签字者,院(系)要写出已经告知学生本人的工作情况。
院(系)上报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学生处分的报告书;
(二)处分前的告知登记表;
(三)学生阅违纪错误事实综合材料登记表;
(四)学生违纪错误事实综合材料及调查的相应附件材料;
(五)学生书面认识材料;
(六)院(系)与学生的谈话记录;
(七)院(系)与违纪学生家长谈话或联系记录;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十四条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统一编号发文。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留校察看处分决定书还应当载明留校察看的起止日期。
所有处分决定书由院(系)送交学生本人,并在送交登记表上签名。送交登记表完善手续后返回学生处归入文书档案。处分决定书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处分决定生效日为学生本人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或公告期满之日,或留置、邮寄送达之日。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如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八条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九条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决定和对全校有较大影响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向学生公告,其余处分决定由院(系)向学生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或其他不宜公告(公布)的处分决定,不予公告(公布)。
第六十条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材料和处分决定,由学生处统一归档。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院(系)档案管理员存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除。
第六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离校者,由院(系)通知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并由学校保卫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重庆工商大学学籍的所有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应用技术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对研究生的违纪处分由研究生院牵头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或本处分档次。
第六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已缴纳的学、杂费均不退还,未缴清的学、杂费必须在离校前缴清。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经2007年6月1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4日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进行修订,2009年7月7日校长办公会再次修订通过,解释权归属重庆工商大学学工部(处)。